一、终止案件调查其他情形包括哪些?
终止调查:
1.没有违法事实的;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终止调查中其它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难题的解释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经过中,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难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局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缘故消除后,恢复诉讼。
这其中“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是指上面六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与其相当的情形,避免了列举的不全面,增加了灵活性,以适应立法时不能预见的情况。
三、提前解除终止房屋租赁的情形有哪些?
提前终止租房合同有下面内容注意事项:
1、终止合同可能涉及违约及相关赔偿职责,之因此说可能涉及违约,是由于合同签订内容关于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条款会有所不同,还是看具体怎样约定的。
2、一般提前终止合同内会约定,一方应提前几许日以书面或其它方式告知对方,同时约定一方应支付几许金额作为违约金,其它赔偿金可另行约定,如装修、经营等赔偿金。
3、提前终止合同,除提前几许日告知对方外,还应和对方进行协商撤租相关事宜,如剩余租金、水电等费用的补齐、房屋的一些自在装修及物品等等怎样处理。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
4、所有手续交接完毕,双方将合同作废处理。如对方为公司需要存档,可出具合同解除书,此后双方不再有任何关于合同的职责义务,出现的债权债务与你方无关。
5、如合同内没有提前解除违约应承担何样的职责和义务,以及违约金,只能双方协商解决。无论哪种方式,都应本着好合好散友好协商解决。我们的目的是解决事务而不是制造更多的纠纷,有时候换位思索是个好的方式。
四、宜昌失业保险待遇终止情形有哪些?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职业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也就是说,招标人可以决定终止招标,也即取消招标活动,已经经过的招标投标程序都废止,不再继续进行。招标行为仅仅处于要约邀请阶段,
对双方约束力弱,招标人决定终止招标程序的,应及时通知投标人,
同时退还有关费用和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不得随意终止招标程序,须有合适的理由,可惜《条例》对此没有规定
,给招标人留下很大的自在裁量空间,以灵活适应招标活动中的不同需要。
结合招标投标操作,一般可终止招标程序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招标活动不能继续往下进行,必须终止后重新招标;二是民族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调整后,原招标项目需要调整相关招标采购内容或技术要求,或者需要取消招标项目不再继续建设时,必须终止招标活动;三是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无力继续维持该项目的投入
;四是招标人调整经营路线或生产任务,停止招标项目建设,
等等。这些情况下,因招标人的缘故或者外部环境政策影响变化导致招标项目必须进行调整后重新招标,或者招标项目取消的,
招标人都可决定终止招标。
六、人事纪律的行为包括哪些情形?
违反党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包括:
1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 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提高为党员,或者为非觉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提高党员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制度,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 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制度,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3、下级觉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
4、在觉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
七、行政处罚终止情形有哪些要求?
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行政处罚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八、民办学校有哪些情形应当终止?
民办学校依法终止后,应当妥善安置学生,并退还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6 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57 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59 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九、哪些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种情形: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的。
主要指劳动者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壮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职业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第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种情形:在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种情形:用人单位违法裁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职业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十、刑法适用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刑法规定:
一切危害民族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民族、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